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与内、外审计进行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等事项。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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