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可聘请若干名熟悉财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为兼职审计人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
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根据董事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专项审计;
(八)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十)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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