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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