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本制度所述的相关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四)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
1. 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