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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29:01 股吧网页版
特宝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及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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