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