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并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直接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审计专业能力、审计经验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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