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
批。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相反规定外,公司董事会
可将应由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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