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法律意见书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公司及增持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及增持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法律意见书
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1. 刘世琦,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203031965********。
2. 李菲,女,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203001967********。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https://www.qcc.com/)、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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