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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49:56 股吧网页版
富吉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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