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程序合法合规。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对与该关联人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前述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交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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