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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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交所网站公布
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前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4年4月28日,单独直接持有公司5.95%股份的股东黄富元于本次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交所网站的《北京富吉瑞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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