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联影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与社会责任、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
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法定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
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低于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议;
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除外),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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