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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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 04029 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浙
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3人,代表股份 71,886,48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3.58%。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计 14 名,代表股份 24,795,426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1.58%,均
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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