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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6:35:03 股吧网页版
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各方已就相关诉讼签署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的原告;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为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达成和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产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未来 5 年在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及稳定供应上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按约定撤回相关起诉,亦不再对相关诉讼事项提出上诉;若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未能顺利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和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均系因《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履行发生的三起具有关联的案件。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公司收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传票,赖明贵以公司未按照
《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拒绝提供包装物,拖延试生产进度,严重阻碍试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赖明贵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所签《合作协议》、2022 年 10 月 14 日所签《西南地区电子气
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一)》”);退还赖明贵已依约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以下简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 年 4 月,公司就与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氟能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确认 2022 年 4 月 6 日《合作协议》,以及 2022 年 10 月 14 日《补充协
议(一)》合法有效,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应继续履行;赖明贵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氟能公司 51%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中氟能公司应予配合;赖明贵向华特公司支付的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归公司所有;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300 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赖明贵、中氟能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公司收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后,向承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8 民辖终 16 号终审裁定,公司上诉的管辖异议成立,认为一审裁定不当,撤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 1803 民初 603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4 月立案,赖明贵方在本案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06 民初 58-1 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就上述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辖终 147 号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前期,因公司与赖明贵方已有初步和解意向,同意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协商处理,为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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