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7:57:10 股吧网页版
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7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
诉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罗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6 民初 160 号】。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起诉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保证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导致其他可能影响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的内部报送及内部审核程序,暂缓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
粤 06 民初 160 号】及《保全期限通知书》【(2025)粤 06 执保 2788 号】,财
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在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赖明贵

被告二: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能公司”)

被告三:罗君

(二)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4 月 6 日,原告公司与被告一赖明贵签订《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对案涉协议项下的标的气体权益享有排他权。其中第八条第 2 点约定:“如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达到验收标准且甲方启动标的股权收购程序的,或虽然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部分验收标准但甲方仍愿意收购标的股权的部分或全部,但是,乙方却拒绝转让甲方拟收购的股权或者另行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将本协议项目公司、标的工程、标的气体所享有的任何相关权益由第三方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方式所享有(包括但限于受让、利用、购买或其他方式等)的,则乙方应按以下金额进行赔偿:(1)如果项目以转让方式由第三方享有权益且有书面文件显示项目价格的(协商作价、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载明均可,下称项目价格),如整个项目价格未超过 6.88亿元或者虽然超出 6.88 亿元的,但超过部分低于 1.8 亿元,则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8 亿元作为违约金;如整个项目价格超出 6.88 亿元且超过部分的金额大于 1.8 亿元,则乙方按照超过 6.88 亿元部分的同等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项目未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但有证据显示项目权益被第三方享有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8 亿元作为违约金。”

2022 年 5 月 27 日,标的公司即被告二中氟能公司成立。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甲方)、赖明贵(乙方)、罗君(丙方)、中氟能公司(丁方)签订了《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第 3 点约定,罗君、中氟能公司确认并同意与赖明贵就履行《合作协议》
等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赖明贵早在 2025 年 3 月就参与了第三方公司组织的 NF3
(“标的气体”之一)招投标采购,公示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此外,
赖明贵还曾陆续向其他第三方销售 NF3。上述行为表明,赖明贵早已自行对外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