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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8:40:51 股吧网页版
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等内容。2025 年 5 月 8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
工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0,236,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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