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草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者对投资者决策
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交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条例》、《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
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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