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
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
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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