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要求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
(六)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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