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整改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当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任职岗位的重要性,决定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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