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0 19:22:05 股吧网页版
东微半导: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1500

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27号
致: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和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25日,公司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