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请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 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盛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芯公
司”)、王成才、李佳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昀冢科技”)技术秘密的行为,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销毁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载体,停止使用并销毁使用涉 案技术秘密所制造的冲切模具、裁切设备及注塑模具并停止继续制造或允许他人制 造前述设备、模具,停止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三项专利技术方案,不得转让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三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包括以不缴纳年费、不应对专利无 效宣告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不得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继续申请专利;2、被告 盛芯公司、王成才、李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昀冢科技经济损 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4,785,000 元;3、驳回原告昀冢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 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盛芯公司、王成才、沈国军、李佳、胡刚平、杨肖兵的侵害公司商业 秘密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
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审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苏州盛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才、李佳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销毁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载体,停止使用并销毁使用 涉案技术秘密所制造的冲切模具、裁切设备及注塑模具并停止继续制造或允许他 人制造前述设备、模具,停止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三项专利技术方案,不得 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三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包括以不缴纳年费、不应 对专利无效宣告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权),不得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继续申请专利;
2、被告苏州盛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才、李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赔偿原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4,785,000 元;
3、驳回原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原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5,900
元,被告苏州盛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成才、李佳共同负担 145,9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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