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组织行为,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签署。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审议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至少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或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或决定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遵循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股比例”),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控股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文件;
(五)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控股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上报
的会计报表应确保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有权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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