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间发生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实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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