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三)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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