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
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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