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亦称为“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虽然没有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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