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经理办公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经理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事项;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二)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如经理办公会议认为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
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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