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上市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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