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四条 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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