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
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
管。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由项目负责部门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填写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财
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经理签字批准,最后报董事长按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批准。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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