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1 08:45:49 股吧网页版
寒武纪突发!原副总经理向公司索赔近43亿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卢鸰


K图 688256_0

  【导读】寒武纪公告,原副总经理兼CTO向公司索赔近43亿元

  寒武纪10月31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梁军(公司原副总经理)起诉公司的《起诉状》,要求寒武纪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0月31日,寒武纪股价以1375元/股收盘,最新市值为5798亿元。

  原副总经理兼CTO索赔近43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梁军现年49岁,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2000年至2003年,梁军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任工程师;2003年至2017年,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业务部、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历任高级工程师、高级技术专家等;2017年至2022年,任寒武纪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CTO)。

  原告梁军起诉要求如下: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告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1152.32万股,单价按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372元/股确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7月31日,被告寒武纪向原告梁军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被告处,并约定了原告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原告自入职被告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被告股权激励。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原告间接持有被告股票1152.32万股。

  原告称,2022年2月10日,被告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原告曾提出减持申请,被告不配合减持。

  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起诉梁军

  请求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

  对此,寒武纪称,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067.4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574.1元。《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此前,梁军自寒武纪离职后,寒武纪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启动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寒武纪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2022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此前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寒武纪公告称,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

  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入职意向书》中股权激励的约定,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