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任期届满离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但是承诺的内容必须由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情况除外。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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