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及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査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的内审部,内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检查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一)(三)(四)(七)(八)条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由委员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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