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5
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
2020年度及自 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 2022年 4月 18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202200 号)。
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的规定执行了
审计工作。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6)就发行人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另外,本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对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
核,我们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转来《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04号)(以下简称“上市委落实函”)中下述问题之要求,以及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及审核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和本次核查中所进行的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按照终端客户的类型,补充报告期的收入构成及境内外收入占比情况;(2)今年上半年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照终端客户的类型,补充报告期的收入构成及境内外收入占比情况
1、发行人终端客户的定义
发行人主要通过代理商向下游模组厂销售芯片产品。代理商并非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在交易中主要起到“资金周转及技术服务”的作用。模组厂在生产模组时,将发行人的芯片与其他物料商提供的玻璃、背光、FPC(软性)线路板等一起组装成模组,发行人的芯片在模组厂生产模组的环节被实际耗用并改变了存续形态。模组厂为公司芯片的主要直接使用者,故认定为发行人的终端客户。
方案商(组装厂)收到模组厂的模组产品,按照手机方案及规格组装成成品,交付给终端品牌。以发行人主要产品触控显示驱动芯片(以下简称“TDDI”,下同)产品的销售流程为代表,具体表述如下:
认定模组厂为发行人的终端客户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符合行业实际。同行业上市公司如聚辰股份、普冉股份等公司亦认定模组厂为其终端客户。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构成及境内外收入占比情况
发行人为采用 Fabless 模式的芯片设计企业,采取“代理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客户类型主要包括代理模式下的代理商和直销模式下的模组厂;发行人终端客户模组厂中,既包括注册地在境内的模组厂,也包括注册地在境外的模组厂。
现分别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直销、代理收入,按照终端客户注册地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将发行人收入区分为境内终端客户收入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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