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00718-07 号
致: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2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深圳天德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4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德恒 02F20200718-01 号)《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2F20200718-02 号)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
法律意见中涉及的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按如下字体列示: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分拆重组及业务独立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1)2019 年 12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钰科技将整合
型芯片业务并入发行人体内。天钰科技向发行人转让了整合型芯片光罩、相关业务人员、台南捷达(天钰科技子公司)向发行人转让了 7 项境外专利。此前,天钰科技向发行人转让了两项境外专利;(2)发行人的部分注册商标含有
Fitipower,与天钰科技的英文名称类似;(3)发行人存在通过天钰科技已有渠道销售产品的情况,报告期重叠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3.09%、76.51%、43.67%,部分重叠客户为关联方。因天德钰未大范围更换代理商,导致在报告期前两年客户重叠比例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1)继受专利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继受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分拆重组前,天钰科技相关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了整合型芯片的研发、设计;分拆重组后,天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保留了与发行人相似的研发所需的底层技术或研发设备;(2)发行人与天钰科技同为显示驱动芯片设计企业,报告期内在研发物料、设备或资产、内部系统、人员管理、业务(采购及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存在共用或无法有效区分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分拆前后的共用情况及整改措施;(3)报告期内,代理、直销模式下客户重叠及变化情况,2020 年重叠客户比例下降的原因、发行人和天钰科技客户重叠的情形是否长期存在;(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订单获取方式,说明发行人是否利用天钰科技的商标商号或市场影响力拓展客户、是否具备独立获取客户的能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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