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9,340 股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56%,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凌旭峰
程晓章
朱祥芝
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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