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第三方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
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低于 5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批准,但董事
长无权批准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
以上、低于 1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低于 10%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
理无权批准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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