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
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均分别按照公司《关联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50%
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在 500 万元
人民币以内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低于 50%的;
(七)超出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
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
于 1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10%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以上、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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