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三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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