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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9:37:44 股吧网页版
宣泰医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
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担保形式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

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其他形式函件的,函
件内容实质上具有对外担保内容或自愿加入债的履行(如代第三
方承担债务、差额补足等),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
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
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

及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应当履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如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为公
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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