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宣泰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
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谨慎性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
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当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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