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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