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宣泰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士;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
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等相关业
务规则的培训,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
得培训记录证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不属于以下第九条所列人员范围;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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