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以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形式提供的担保;下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且被担保人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及其基本资料;
(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公司法律顾问应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
法律条款进行审核。
第三节 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
(一)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后,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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