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
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
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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