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储蓄款 6,000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455.4 万元(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
为 455.4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 2023 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将被划转的存款 5,995 万元全额确认为损失,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出具的《确认函》,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损失由前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前述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司先行垫付了被划走的 5,995 万元存款,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
鉴于本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概况
2025年3月,上海超卓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06民初12969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涉嫌票据诈骗、骗取票据承兑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事实与本案的交易事实相同,因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故依法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可再行依法主张权益。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超卓的起诉。
2025年3月,上海超卓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上海超卓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终655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海超卓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述一审法院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裁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鉴于前述刑事案件已审结,上海超卓就与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于近日再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106民初943号】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L5K15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羿含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4089182J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D01室
负责人:严秀青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储蓄款6,0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4万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8日为455.4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24日,原告上海超卓委托员工到被告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办理开户。2023年3月30日,上海超卓向开设的账户存款6,000万元,约定存款期间为2023年3月30日至9月29日,利率为1.55%。储蓄到期后,上海超卓2023年10月8日准备取款时发现无法取出本金,仅收到相应利息。后上海超卓向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核实,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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