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3 17:25:03 股吧网页版
超卓航科:关于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储蓄款 6,000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455.4 万元(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
为 455.4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 2023 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将被划转的存款 5,995 万元全额确认为损失,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王春晓、李羿含出具的《确认函》,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损失由前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前述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司先行垫付了被划走的 5,995 万元存款,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

鉴于本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概况

2025年3月,上海超卓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06民初12969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涉嫌票据诈骗、骗取票据承兑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事实与本案的交易事实相同,因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故依法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可再行依法主张权益。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超卓的起诉。
2025年3月,上海超卓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上海超卓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终655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海超卓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述一审法院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裁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鉴于前述刑事案件已审结,上海超卓就与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于近日再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106民初943号】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L5K15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羿含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4089182J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D01室

负责人:严秀青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储蓄款6,0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4万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8日为455.4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24日,原告上海超卓委托员工到被告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办理开户。2023年3月30日,上海超卓向开设的账户存款6,000万元,约定存款期间为2023年3月30日至9月29日,利率为1.55%。储蓄到期后,上海超卓2023年10月8日准备取款时发现无法取出本金,仅收到相应利息。后上海超卓向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核实,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表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