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別的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或董事会直接任命,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符合本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继任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经董事长提议,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须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每年审核董事会的架构丶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丶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酌情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检讨董事会为执行此政策而定的可计量目标,并监督达目标进度;及每年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相关披露;
(五)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人选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一)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二)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三)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四)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五天内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决定需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