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
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或董事会直接任
命,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
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继任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
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担任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在董事会秘书缺席时,出席会议的成员须选一名工作组成员作为委
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召开: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董事长提议;
(三) 召集人提议;
(四) 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
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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